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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否将履行的标的

2011年02月28日14: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否将履行的标的物办理提存?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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