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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