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假释

2011年02月28日15: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假释的,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 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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