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他们的行为完全是合法并应受到保护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女方子女的干涉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完全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鉴于他们年岁已高的实际情况,并且其子女干涉是由于财产因素,张先生也提到自己可以承担两个人的生活费用,因此他们可以就李女士的个人财产进行婚前财产协定,打消子女顾虑,以实现登记结婚的愿望。
来源: 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