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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实物而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借用人应负有哪些赔偿责任?

2011年03月01日08: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借用实物而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借用人应负有哪些赔偿责任?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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