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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2011年03月01日09:1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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