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假释

2011年03月01日09:2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假释的,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I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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