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婚案件中,自诉人(女)与被告人(男)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1998年生一小孩01999年二人因故吵架,女方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男方即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释虽然指出先有配偶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侠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重婚罪中的“有配”,既包括经合法程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根据您在来信中介绍的案情,被告人与自诉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且生育了小孩。故此后被告人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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