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 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 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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