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经济犯罪与防范
关于什么是经济犯罪,世界各国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有不同的意见,主要的观点有“大经济犯罪概念”、“中经济犯罪概念”、“小经济犯罪概念”三种。在这里我就不解释这几种观点,我今天在这里所讲的所谓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经济犯罪,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在民营企业的工作便利或者职务便利并针对民营企业实施的各种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方面的犯罪,所以这里的经济犯罪概念是我个人独创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纵深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而作为其中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也逐渐猖獗,给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济犯罪的涉及面及其危害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
1、发案数量逐渐增多,危害越来越大、影响愈广。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已占到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每年我局接受报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仅仅二十至三十宗,但这几年,每一年我局接受报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在一百宗左右。据报道,在最近二年内全球有37%的企业备受犯罪困扰,在标榜为法治国家典范的美国也很普遍。尽管很普遍,但只有少数企业来公安机关报案,大多数要么没有发现要么同其职工“私了”。
2、从案件性质来看,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居多,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不断开始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几十种经济犯罪基本上都有涉及,但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经济犯罪也“与时俱进”,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企业财产或者收受他人回扣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开始出现。
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业务员、财务、会计、仓库保管员,有少数的则是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这些人员接触企业产品、资金或者其他产权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见财起义,大肆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这个案件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是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冤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我们必须要依法保护我们深圳的企业。说实在话,大家也许不知道,我们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顶住了多么大的压力,排除了许多阻力。现在我们言归正传,讲这个案件的案情: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 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此案看起来好象不复杂,但由于人为原因,侦破该案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在公安部的多次有力指导下,我们收集了大量有力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