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2011年03月01日13:4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企业融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59更新时间:2010-5-8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10月15日转发了省工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两个办法》的学习与宣传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两个办法》,并按照《两个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措施,依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1、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两个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2、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鉴于目前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份进行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而我省已有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托管登记,为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故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还要求其提交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登记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文件。

3、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以便在企业登记系统的相应股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警示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凡已经出质登记的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减资的变更登记。

4、要切实提高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效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两个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完毕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加盖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由各登记机关按附件五的式样自行刻制。

5、要规范使用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见附件三)。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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