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亚斌 蔡东球 程家忠 李蕾 骆蓉 杨启蒙
今年3月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提出“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合作,借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规规定,创新“两高”企业的股权质押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平台,收到了初步成效。
一、把握股权质押的定义、法律依据及实施条件
股权质押是指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力质押。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的实现需要满足三个充要条件:1股权可转让;2双方已签订质押合同;3股权已登记。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或记载股东名册之日,股权登记是股权质押行为发生的条件之一。
二、股权质押是未上市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现实途径
从20世纪70年以来,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进步以及国际贸易方面的贡献引人注目,但在融资方面却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造成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缺口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小科技企业的自身缺陷。中小科技企业得不到充裕资金的根源在于其没有令人信服的风险加权收益率。中小科技企业规模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不易判断,通常情况下很难找到合适资产提供给商业银行进行抵押,在经济落后地区也会因为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而使抵押品难以变现。二是我国金融工具单一,融资渠道狭窄。一方面是巨额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贷不出去;另一方面是企业贷不到款。很多中小科技企业把眼光盯向股票市场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其结果往往是一再失望而归。
广大中小科技企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融资方式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弥补融资缺口。国务院6号文出台后,一直处于“短板”状态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如枯木逢春,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奇葩初绽。
三、产权交易市场正是实现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理想平台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国务院6号文出台前,有三大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是质押登记机构缺位。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一般由该公司自己保管,缺乏公信力,使其在实务中不能发挥作用,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于工商管理机构的记载,而工商管理机构不办理质押登记,市场呼唤一个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股权托管机构来承担登记的职责。二是质押标的的价值难确定。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一个交易市场来确定价格。三是质押权力行使难。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其质权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应予以处分。商业银行往往难得找到处分的市场,质押权力难以变现。
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不仅满足股权质押的前三个充要条件,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面临的三大难题。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登记托管功能、发现价格的市场功能、股权转让流通变现功能使其成为“两高”科技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实现快速融资的无可替代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