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是对现行公司法脱胎换骨的修订,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义务、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在第六章专章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其他各章节中也有很多此方面的条款。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立法本意和惯例,公司的董事、监事也可列入广义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透过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很大范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这使得公司高管职位成为名符其实的高收益高风险职位。相信此时绝大多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在考虑如何预防和应对职业风险。本文将从公司法专业律师的角度详细介绍新公司法对高管人员规定了哪些职业责任,又会产生哪些职业风险,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公司高管的义务和责任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明确而详细的义务,在148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新公司法在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8种禁止的行为。
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转让股份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有接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的义务。
从总体上看,新公司法突出加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内部行政责任——罢免,小股东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都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提案。
需要特别提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意的是,除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外,新公司法授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作出其他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过公司章程可能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更多的义务、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熟悉公司章程,决不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
同时,新公司法保留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义务、责任的规定。
1、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