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而言,在经营与发展中,会涉及到很多担保问题。比如,对外业务合同中经常会约定定金条款或抵押条款,在借贷银行资金时,银行会提出以抵押或保证等方式担保贷款的问题。另外,公司也可能以公司名义为合作伙伴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甚至为股东、董事等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而公司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对公司而言是重大事项,必须履行严格的决议程序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
公司的担保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更具重要意义,而且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予以严格的约束,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
外,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隐形的债务,这对于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如并购重组等会产生一定影响,影响到投资者的选择。同时,如企业存在这种隐形债务,对企业参与社会生活,如融资、业务合作等均将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影响到财务支付能力等关键问题,因此,在对外担保时需要十分慎重。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