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平杰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创新。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流动好的、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证券的过程。近年来,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日益高涨。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而精巧的交易结构设计,其安全、有效运作必然有赖于一个完善、周全的法律环境。就我国现实的法律环境而言,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以及信用增级等环节,还存在很多法律障碍和空白,必须尽快构建一个既体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证券化资产的转让、SPV的设立、信用增级、会计税收等方面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推行的法律环境,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大致方向。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法律环境 立法建议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是西方商业银行为了规避《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各国严厉的金融监管政策而出现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它现在已经成为美国市场上仅次于国债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曾经给出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者其他的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证券,它可以是固定的或者循环的,并可以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者资产来保证上述担保或按时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1]根据资产证券化一般的融资模式并结合我国的金融环境分析,笔者认为这样一个定义比较合适:将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的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的一种融资过程、工具或者金融发展趋势。[2]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持续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对资本一直有着旺盛的需求。然而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不景气,使得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逐渐增加,贷款能力受到了约束;再加上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造成直接融资很难大范围普及,从而使筹资成为影响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在现阶段中国只有不断地开拓新的融资方式,才能给我国经济实体注入新的血液。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推进,经济界和法学界开始关注资产证券化问题。事实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多次向金融监管当局上报过资产证券化的方案,但是都无疾而终。但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来看,目前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已具备一定条件,而且实施资产证券化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瓶颈到底在哪?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之所以多次搁置资产证券化方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还不完全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现在是我们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知道。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并且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实施会引出大量新的法律问题,如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信托法、税法等等,所以离开这些特别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调整,它将寸步难行。目前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以及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的各环节中,还存在很多的法律障碍或者法律空白。如果在缺乏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贸然实施资产证券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确实有着强大的市场需求,正是这种法律环境与强大的市场需求的紧张,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建立起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