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能否切实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因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无法实现当事人证券业务活动的目的,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包括:1、行业处分风险;2、被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3、民事赔偿风险;4、行政处罚风险;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结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及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需要进行核查、认定的事实种类繁多,需要论证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也为数众多。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若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能保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有效防范、降低、化解各种风险。因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仅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防范、降低、化解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业水平
大多数证券法律业务都涉及敏感信息或者内幕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包括律师带来潜在的利益,在潜在利益的驱使下,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错的部分原因也在于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不匹配。同时,证券业务活动不断创新,证券法律业务也就要不断解决新问题,因而对律师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也很高。只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才能有效防范、降低、化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目前,已经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善的培训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律研究中心,并以此为载体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调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若存在利益冲突,就无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因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不得同时为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已经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一整套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在接受证券法律业务及其他业务委托之前,均要进行利益冲突调查,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及委托关系终止之后也不断进行跟踪,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