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