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委托,为银行作为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主承销商、承销商或联合承销商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现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对近年来我国新出现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做一些法律分析。
2005 年5 月24 日, 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两天之后的5月26日,首批短期融资券发行,即得到了市场热烈的反应,华能国际、振华港机、国航股份、五矿集团、国家开发公司等五家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成功发行了7 只短期融资券,总面额共109 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分别担任了7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中国农业银行、中信证券等8家金融机构参加了承销团。7只短期融资券分布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四个期限品种。与同时期股市及货币市场的低迷形成鲜明的对照, 企业短期融资券改革尝试初步成功。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维护金融整体稳定具有战略意义。
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界定
(一)与企业债券的比较
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比人民银行给出的短期融资券的定义: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有两处的不同:依据的法律程序和发行的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依据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而公司债券则是“法定程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发行的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发行市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看二者的区别:
1、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资格的要求不同:短期融资券只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上要求发债券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发行短期融资券没有有最低净资产额的要求。
2、对余额管理的要求不同: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公司债券的要求是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可以这样理解,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受公司累计债券总额的影响。
3、内部批准程序不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指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定。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发行融资券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
4、外部审批程序不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备案制,即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将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融资券的最高余额,实行的是备案制。而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审批制。二者的审定机关不同,核定的程序不同。
5、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不同: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才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交易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