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但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同时,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之前所说的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里需要弄明白的是:对不属于新办企业的,征收管理按投资比例划分:其一,国税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税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二,国税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税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地税局管;两者相等的,地税局管;其三,全部是自然人的,地税局管。
冯先生所办企业权益性出资超过了75%,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超过注册资金的2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符合新办企业的标准,所得税应由国税机关征管。若企业符合所得税减免的有关要求,可及时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