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2011年03月02日07:5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制定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制定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为了方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一般建议采纳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有如下优点:(1)作为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2)由于允许一些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对于无限合伙人来说,存在资本放大效应,即可以用较少资本和凭信誉就筹集大量资金,资本运作成本低、效率高。(3)法律允许灵活的分配制度,可以激励管理能力强的执行合伙人专心经营,为合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通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出资方,但是他们并不涉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管理者,他们可以较低的出资和较高的管理能力获得企业的经营权,承担无限责任。投资合伙人各方方以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从资本运作的规模、投资专业化程度、管理成本等方面看,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起草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为例进行阐述和讨论。

一、应具备合伙协议的全部法定的基本要素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但是仅仅具有这些内容并非就成为一个完善的、恰当的《合伙协议》,因为只有一个设计完美的合伙协议才能符合复杂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才能更好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很多合伙企业的运作规则,但是往往同时又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律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定设计出符合本私募基金需要的合伙协议。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为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方便,可以这样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80%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二、重点注意以下事项的约定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约定

1、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一般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为了增强合伙企业管理的稳定性,加强合伙企业的一贯性,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会更加严格。因此普通合伙人入伙条件一般可以规定如下:(1)新普通合伙人入伙时,需全体普通合伙人及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应承认《合伙协议》全部条款的约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订立补充协议。入伙的普通合伙人成为本企业合伙人之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不能退伙,除非当然退伙或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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