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一、前提: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七)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八)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
三、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