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建审批程序,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有关要求,现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程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流程
(一)确定试点县市区
1、县市区政府提出试点申请。具有试点意愿的县市区政府经充分论证,向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报告需含县市区政府愿意履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责,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及监督管理责任的承诺,同时指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
2、市州推荐试点县市区。市州政府金融办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要求,提出拟试点县市区名单并向省政府金融办呈报推荐报告。推荐报告需附相关县市区政府申请试点的报告原件。各市州推荐试点县市区名额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3、批准启动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经审核,根据市州推荐意见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并出具批复意见,同意启动试点工作。
(二)选择主发起人
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对具有出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经市州政府金融办批复。
(三)申请筹建
筹建申请由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相关材料经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市州政府金融办分别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提出筹建申请前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制定筹建方案。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由主发起人牵头提出筹建设想,制定筹建方案。
2、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召开出资人会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授权主发起人牵头组成筹建小组履行筹建职责及筹建费用分担方案等有关决议,拟定新公司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权利义务,签订出资人协议书。
3、出具股东责任承诺书。公司股东应逐一出具责任承诺书。内容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试点政策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为自有资金等相关承诺。
4、填报股东基本情况表并准备有关证明文件。出资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出资股东为其他组织形式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和无违法犯罪与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文件。出资股东属自然人的,提供股东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个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文件、有关收入证明等。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由主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具备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统一认定,下同)进行财务审计,并提供经审计后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由该自然人聘请经省统一认定的中介机构对其个人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按申请筹建的前一季度末确定),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出资需经授权或履行审批程序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资的批复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