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运用

2011年03月02日08: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应收账款质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运用 作者:俞嵘企业融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106更新时间:2009-3-22 [内容提要]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以无权利凭证表征的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这一显著特点决定了它的最大优势在于扩大了企业可供融资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弊端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而言较动产质押及票据、债券、仓单等具有物化性质的权利质押弱。本文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有效条件,并提出了商业银行运用这一担保方式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条件,授信业务

  一、问题的提出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首次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在此之前,银行授信业务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收费权质押的情况,但是,由于《担保法》对于此类普通债权能否质押,如何质押的问题未作阐述,因此,尽管不少企业迫切需要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担保。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除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等少数部门法规明确的债权质押外,银行难以接受该担保方式。《物权法》的出台,为商业银行运用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提供了法律前提。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从《物权法》出台前的能否接受转化为目前的如何运用。银行应当充分研究该担保方式本身所具有的利弊特征,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信用环境,在授信业务中审慎适用该担保方式,避免不当运用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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