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查明:王娜患有子宫二度脱垂,系负重劳动所致;产后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身体恢复不好,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由子宫脱垂引起子宫脱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被诉方纺织厂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致使王娜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遂在宣传法制的前提下,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纺织厂妥善安排王娜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厂方承担;(二)纺织厂一次性给付王娜住院营养补助费;(三)王娜病好后,由纺织厂根据身体状况妥善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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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HT〗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保护;二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一)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保护子孙后代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措施。 ?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妇女就业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行各业都要为妇女广开就业门路,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各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 ?
2?合理安排妇女劳动。我国法律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利的同时,又针对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特点,规定了妇女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3?女职工“五期”保护。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女职工,各单位在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夜班工作、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应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4?妇幼卫生保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休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本案中,王娜应当于1996年5月25日休产假,但由于产前有中毒症状,不得不提前休息5天,又因产期推迟15天,致使产后假只有45天,没有达到规定的产后75天。王娜有权推迟原定产假期限,纺织厂也应予以准许,但纺织厂却通知王娜上班,并要求其在身体健康未得到完全恢复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劳动,致使其过度负重,造成子宫脱垂,纺织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未能权益的行为,纺织厂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王娜的身体健康损失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