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标准

2011年03月02日08:2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长沙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标准 1、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暂免收土地收益金; 2、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的,契税减免50%; 3、在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10日期间购买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房,契税暂时免征; 4、单位购商品房一律按交易额的4%计征契税。

项目

代征

手续费

契税(%)
(买方)

综合税(%)
(卖方)

房地产转让

房改房上市
(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

1

1.50元/M2(双方各半)

经济适用房

户控面积内

2

1.50元/M2

户控面积外

3.00元/M2(卖方)

商品房

普通住宅

2

3.00元/M2(卖方)

别墅、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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