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的通知
湘劳仲〔2009〕05号
各市、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十六日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同)、仲裁员、记录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含十人,下同)的劳动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集体合同工会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三至五名)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八条 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