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优惠政策

2011年03月02日08:5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为适应企业改组改制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合并、兼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
对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清偿程序进行清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税函[2002]165号批复
3.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2]191号通知
(二)企业所得税
1.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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