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款车辆低价卖给职工如何税务处理?
问:我单位有几辆抵款回来的车辆,抵车方是按其欠款金额抵款(双方签的协议规定,可用货抵款)。我单位准备将车辆按原抵款价(相当于市场价)基础上打九折卖给本单位员工,由员工按折后价交款给我单位。抵车方不开发票给我单位,直接开给员工,不存在我单位开票给员工,所以我单位不进资产,员工所交款与我单位应收账款间就有一折的差额,请问这一折的差额如何处理?如果直接做营业外支出,年终汇算时要不要调增,能否冲应付福利费?是不是要代扣差额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精神,对于职工低价购买企业应收账款折价的资产,其差额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的上述交易,实际上是两项业务,一是债务重组,二是处置债务重组所取得的资产。关于这项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所发生的损失(一折)可以视为职工工资性质的一部分,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有些牵强,但是只要不超出职工福利费的比例也可以不调整,但会有一些风险;三是将之视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我们倾向第三种意见。
实际上,完成可以换一个思路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抵债车辆如果变成由欠债企业处置,双方商量好抵债价格,在职工购买车辆过程中给以打折,这样,职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这项损失表现为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批后就能税前扣除了。
2、商场的联营收入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甲方),为了充分搞活经营,与一些个体商户(乙方,未办理有关证照)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占用商场一定的场地,自行进、销货,所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在销售货物时由我方统一收取货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实际销售额的10%提取留利,货款余额则全部返还给经营商户。请问我商场的留利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何扣税?
答:商场留利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分析“联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你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