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
袁南利
[裁判要旨] 单位职工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支付职工受伤住院的医药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后,职工能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另行起诉,要求单位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本案的裁判旨在明确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可以采取双重赔偿的处理办法。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观新。
2005年2月13日,梁观新和林某权(均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共同执行单位的任务,从广州驾驶大客车返回湛江。至阳江路段时,梁观新把大客车轮班交给林某权驾驶,其随车休息。当晚22时,林某权驾车途经325线某路段时,与支某华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林某权当场死亡,梁观新及曾某春、支某明、符某春受伤,两车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权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支某华、梁观新、曾某春、支某明、符某春等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观新被送至医院救治,右肾被切除。经法医检验,梁观新为五级伤残。2005年3月,经运输公司申请,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梁观新为工伤。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梁观新为六级伤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运输集团发出工伤支付清单,对梁观新作出如下补偿:医药费19497.37元(100%),一次性伤残补偿金7924元,合计27421.37元。梁观新住院医药费19497.37元,运输公司已经支付。梁观新于同年9月领取了运输公司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7924元。梁观新住院期间,运输公司已向其发放了工资,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陪护。获得上述赔偿后,梁观新另行起诉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损害,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审判]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予以采信。梁观新在完成驾驶任务而轮班休息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显属工伤。梁观新依法享有请求运输公司赔偿的权利,将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实行差额互补。对于梁观新误工费的请求,因梁观新住院期间运输公司已经向其发放了工资,不予支持。对于伤残补助金,梁观新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五级,按照广东省200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梁观新的残疾补助金为148560元,而梁观新请求123800无并未超过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应扣除梁观新已经从运输公司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7924元,即梁观新残疾补助金为115876元。对于梁观新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遂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梁观新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三项合计117793.54元;驳回梁观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问题,即单位司机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支付清单支付司机受伤住院的医药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后,司机能否另行起诉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要求单位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梁观新是运输公司的职工,其在轮班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梁观新属于工伤,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且梁观新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了工伤待遇。梁观新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另行起诉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损害,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梁观新和林某权均系运输公司职工,他们与运输公司同属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另一方相对人是支某华,同一方的当事人向本方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同样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