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新税法 掌握筹划点

2011年03月02日09:3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把握新税法 掌握筹划点 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意味着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亦不将再被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来确定的。结合企业注册设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标准,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然而,新税法本身没有详细说明应如何认定一个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因此须关注:

1.对于那些已通过注册境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其境内企业的内资企业(也被称作“返程投资”的企业),须考虑这些离岸公司是否将会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从而被认定为按新税法需要在中国纳税的居民企业。

2.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外没有实体存在的注册于外国的企业,须考虑是否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3.对于那些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年后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我们预期届时将由于纳税地点的变化,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变化。国家可能会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来弥补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此政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也可有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的合并。

应纳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包括:

1.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

税率、定期减免税和过渡性措施

新税法提供了以下三种不同的税率:

1.15%-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地域限制;

2.20%-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25%-适用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五年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即“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相应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延长(例如,给予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然而,对于新税法颁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并享受现行减税和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提供了以下过渡性优惠措施:

1.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尚未完全享受五年定期减免税优惠(例如“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的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于那些尚未开始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他们的优惠期限将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因此须关注:

1.新税法没有给予出口型企业任何的税收优惠。给予出口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被认为违反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以给予出口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现已废止。

2.新税法不再提及再投资退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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