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10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5年,这里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3) 外商投资举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
(4)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减免期过后,先进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找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年度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税款。
(7) 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8)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税收政策。
(9)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0) 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享受与国内研发机构及集团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相同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免征营业税。
(12)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汇管理
(1)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市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中国境外开立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
(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可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购汇、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市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3) 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