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员工理解、掌握劳动法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18条。《解释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人事档案纠纷法院应受理
法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解读:过去人事档案纠纷类的案子,法院处于不受理的状态,现在有法可依了。
何种原因工伤
都要给予工伤待遇
法规: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劳动者自己的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种情形
法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单位不能证明书面拒付工资日期,那么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收到书面通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的,员工提出主张权利的日期就是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如果员工离开单位的时间是
员工可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法规: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在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此次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多年来遇到的难题,也就是只要员工请求认合同,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