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2011年03月02日09: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中对当事人的描述一般都比较靠前,容易引起注意。有时通过企业名称就可以大致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许多公司的合同在提交审查时,对方当事人栏处于空白状态,这非常不利于审查因此,在审查时为了稳妥起见,必须对定稿后的合同进行审查,以防止主体资格上出错。
  (一)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合同主体最好是独立法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有时许多合同只能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签订,这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的司法解释,当我们只能与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事实上可以按这些解释的内容确定对方可否作为签约主体,因为这些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也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这些主体在诉讼法中被称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相关规定: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由此可见,在证据确凿等特定条件下,下列两种主体也可与之签订合同: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在实施职务行为时或者实施经授权的行为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问题
  除了主体资格问题外,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问题也不可忽略。根据目前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无论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营业执照》均需年检,只有通过了年检方可保留继续经营的资格。甚至许多地方在执照上明确注明每年的年检时间,因此在审核民事主体资格时不仅仅要看其是否拥有营业执照,还要看其执照是否已经经过年检并在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否则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未必是存心欺诈,但其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难以得到赔偿,至少是无端增加了许多讼累。因而,应尽可能避免与未经年检或超过经营期限的企业交易,至少这些企业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影响交易安全。
  (三)经营资格合法性问题
  在前述审查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民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问题,否则可能会在履行过程中或可能的诉讼中带来麻烦。例如,某些广告公司在执照未注明的情况下经营企业咨询业务,显然是在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虽然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但法院认为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同时违反了其他规定,否则均应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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