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风险

2011年03月02日09:4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规避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风险

——怎样正确判断“联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房地产行业在我国自90年代发展至今,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仍属于一个新兴的行业,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房地产热”已经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他们在经营战略上都选择了“进军”该行业,但由于行业本身具有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巨大,土地资源稀缺,开发手续繁琐等特点,市场上往往会出现有资金无土地,有土地无资金的局面,这就需要不断地整合资源,以达到资源共享,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使合作开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运而生。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不成熟,制度上的缺陷,合同内容的不严谨,导致合作双方极易产生纠纷。笔者参与了数起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在此,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合作开发协议的概念

合作开发协议,俗称“联建合同”,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其作出明确详细的定义。目前在所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4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笔者将以此作为本文试论的合作开发协议的概念。

二、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特征

根据司法解释对合作开发协议的定义,笔者认为,其法律特征应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合作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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