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在意外伤害中,受害者经常会既有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又有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民事赔偿能够抵扣工伤赔偿吗?受害者即员工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吗?正方观点
该方的理由总结起来大致有这么几点:
首先,从工伤保险的发展原则和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工伤保险正是从民事的有责任赔偿逐步发展为无责任的雇主赔偿,进而确立了今天被世界公认的工伤保险实行雇主缴费和无责任赔偿原则。而且,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和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待遇中本身就应当包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另外,工伤保险也有将投保人(用人单位或雇主)从工伤赔偿的民事官司中解脱出来,以保险责任替代民事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确定工伤待遇标准也为防止和避免因类似的职业伤害在民事赔偿审判中,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工伤待遇畸高畸低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员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这与世界公认的工伤保险原则是一致的。
其次,从工伤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区别来看。在我国一般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那么在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回答中,是否可参照商业保险的这一规定呢?有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雇主,商业保险中对应的是雇主责任险,与当事人自己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有很大不同。因此,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引起的工伤,如果第三方已经赔偿的部分,当事人不能再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否则对用人单位有不公平。
反方观点
该方认为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 , 从我国的立法体系上看 ,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 既然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那么员工就应该享受这个权利。
其次 , 员工获得双重赔偿是基于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 一个是民事侵权赔偿关系 ; 一个是社会保险关系 . 这两类关系是否存在选择关系是值得考虑的 . 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是因为有人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 而获得工伤待遇是因为员工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 , 企业给员工交纳了工伤保险 , 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研究的征求意见稿中 , 曾明确规定过 " 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 , 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 " 是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的 ( 不过在最新司法解释二却把它没有列出 , 在这个问题上看来还是存在争议的 );
最后 , 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 , 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往往是难以明确估计的 , 他们获得的往往是补偿性质多于赔偿 , 让员工获得双重赔偿更加人性化。
案例回放
在人民法院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罗某是福建省某工程公司的职工。2005年2月4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停于路右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其所在单位在其住院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05年9月,罗某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伤残八级。2006年1月,罗某与所在单位因享受工伤待遇引起纠纷。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为罗某所在单位的赔偿额应扣除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给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