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能个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