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法帮网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法帮网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