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殳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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