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11年03月02日11:2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要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及复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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