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三种赔偿计算方式,一是侵权人在侵权田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两者可以选择适用;三是适用前两种方式难以确定,适用法定赔偿,即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