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依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法律并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利。
第二,关于职工集资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对于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对职工集资贷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如职工持股)属于职工向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一种股权性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不能获得清偿。
第三,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以及工会财产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