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缴、错缴和多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退款请求,在核实之后,专利局将予以退款。专利局按规定主动退还在初审阶段被视为撤回后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审查费,以及在专利权终止后公告后缴纳的年费。以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明显因误写费用种类而错缴的费用,专利局可依职权转为应缴的费用。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将予以退款。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1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具体办理退款的手续是:向受理处递交意见陈述书,写明退款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