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被宣告假释的罪犯违反其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被宣告假释的罪犯违反其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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