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小姐相恋半年后,让李小姐搬进了自己购买的新居,开始了同居生活。李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可王先生一直以工作太忙予以推脱。为了安抚李小姐,王先生主动表示:“虽然我们没结婚,但在我的心中,你早已是我的妻子,现在我的房产也有你的一半”。李小姐认为其花言巧语,空口无凭。王先生当即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一句话的声明,内容是:“我自愿将自己位于大地花园的房产赠给李小姐一半份额。立此为据,决不食言。”李小姐让其签了字后,喜滋滋地把该声明收了起来。但王先生既未将房产证交给李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年后,王先生移情别恋提出分手。李小姐拿出声明要求其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却以俩人并未结婚为由拒不同意。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李小姐有权分割吗?
房地产律师解答:
李小姐无权分割该套房产。虽然王先生做出了向李小姐赠送一半房产份额的承诺,并立下了书面字据,但是,由于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在王先生并未将房产证办理到李小姐名下的情况下,该套房屋的权属份额仍全部属于王先生所有,并未发生权利的转移,王先生此时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至于王先生所说的俩人并未结婚,并不构成其拒绝分割房屋的理由,因为从李小姐提供的声明字据上看,该房产的赠与并不以俩人结婚为条件。因此李小姐无权获得房产份额的真正原因不是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而是双方没有及时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的手续,使得王先生有机会撤销赠与。
特别提示:
依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此,对于受赠人而言,要保证赠与发生法律效力,至少应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在对方承诺赠与后,立即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这是最为现实有效的方式。
2、在对方不同意立即过户的情况下,双方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并保管好对方的房产证。这样,即使双方分手了,受赠方亦可要求对方交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