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公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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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公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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