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

2011年03月02日12:0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如何处理?   根据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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