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3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字或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将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