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称为“禁婚亲”。近亲不婚是古今中外的通例,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一定范围的亲属不得为婚姻,本身主要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体现了婚姻的自然属性,“同姓不婚”最早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化和政治社会的成熟,亲属间的婚禁也不在单纯是基于一种自然的或生理的考虑,而是越来越浓重地涂上了道德伦理和宗法政治的色彩。亲属婚禁法律与其说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不如说是包含着在血缘亲情基础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伦理情结和政治结合的原则。
一、禁婚亲的立法理由
(一)优生的要求。根据优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贻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及人类的发展。
(二)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碍于社会善良风俗,有悖于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之伦理道德。
(三)自然规律的要求。在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发达,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践生活中体会到血缘相近的人结婚,会产生不健康的后代,如《左传》中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包含了这个道理。
二、我国禁婚亲立法的历史演变
(一)“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兼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
(二)唐朝规定了七项“违律为婚”的罪名,其中同姓不得为婚,违者,男女各徒二年。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徒三年。
(三)宋朝,禁止中表婚 ,《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
(四)元朝,收继婚的泛起。收继婚,又称转房婚、升房婚、转亲婚、叔嫂婚等。一般而言,收继婚是指父亲死后某一特定的儿子收娶其后母,或者兄长死后弟弟收娶其嫂,或者弟弟死后兄长收娶弟媳。 收继婚与汉族礼俗不符,一般为法律所禁止。
(五)明朝,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比唐宋时有所扩大,如禁止“中表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并严禁“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违者处绞刑。
(六)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如娶缌麻以上亲属者,以奸论罪,处刑3年直至绞、斩刑。
(七)国民党政府的民法规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除表兄弟姐妹外的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及五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禁止结婚。
(八)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禁止五代以内的血亲结婚,《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接血统关系”。《晋察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不得结婚。
(九)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十)1980年《婚姻法》,法律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我国现行法律禁婚亲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