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

2011年03月02日12:2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

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分割问题,究竟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财产性质作以了明确的划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一、婚前个人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在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夫妻,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因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尤其在离婚时,一方如无另外住房,那么对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谁也不会让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条对此规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顾虑,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为骗房产结婚后又离婚的现象。

二、即将出版的作品收入属个人财产

  如今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有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分割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所无法比及的,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大焦点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其中包含着个人的脑力劳动与智力创造,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后一方被指定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分割。婚姻法第17条的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该归夫妻双方共有。但第18条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从立法的角度保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人无法通过婚姻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

四、离婚后承包田不能分割

随着婚姻法的日益普及,广大农村妇女也逐渐认识到以前的包办婚姻如果给自己带来痛苦,那么就自己有权离婚,重新选择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在绝大多数农村,农民们的生活来源还主要靠土地,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这恐怕是他们在离婚是所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然而,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村里集体所有的土地,故夫妻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则是一种可分割的财产。因此,承包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承包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五、他人不知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债务共同负担

也许是为了让自己多一份安全感或是表明双方之间民主与平等的地位,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选择了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做法,如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这样可以避免夫妻二人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离婚时就可以各取其财,各走其路。当然这在双方没有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向他人借钱到期未还,离婚时这份债务应该由谁负担呢?《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如果夫妻之间未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者即使约定了,但债权人并不知晓,该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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