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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